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函〔2008〕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确保气象探测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重大意义
气象探测工作是整个气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直接关系到气象观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关系到天气气候预测预报的准确性、科学性,对于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加大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力度,确保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建立健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备案制度
各级气象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相关备案制度。备案内容包括气象台站的类别、探测任务、探测项目、探测环境保护标准、探测环境保护专业规划、台站规划图、探测环境影响区域等,以及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各级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等部门要对气象部门报送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标准和具体范围进行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纳入城乡规划,避免因城乡规划项目建设使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受到影响和破坏。
三、严格实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审批制度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对气象局周边土地使用权进行变更和征地审批时,对未达到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用地申请,不得审批。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与气象部门建立完善城市建设规划协作沟通机制,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和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要主动征求气象部门的意见并履行气象行政审批程序。在划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严禁审批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位于气象探测场地及设施周边附近的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项目建设之前,要考虑到可能对气象探测环境的影响和破坏,主动向气象部门通报拟建项目计划,在得到气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