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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1已与中省直企业签订所有权协议的企业,双方要抓紧办理产权交接、法人变更手续。

  2已与中省直企业签订管理权协议的企业,双方要抓紧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尽快办理产权交接和法人变更手续。

  3对经过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要实行破产改革。破产后由市 (州)、县 (市、区)政府组织面向中省直粮食企业、其它粮食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出售、租赁或重组。

  (三)实施破产改革,注意把握以下关键环节:

  1摸清底数,主要是摸清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和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况,测算好职工经济补偿金等改革所需成本。

  2协商债权债务处置意向,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

  3依法实施破产,由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所得按照有关法律处理。

  4破产企业资产不能及时变现的,交由市 (州)、县 (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或公司)负责管理。

  (四)对非粮食主产区、地处偏远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兼并重组等确有困难的,可公开面向全社会竞标出售,经市 (州)、县 (市、区)政府同意,报省粮改攻坚推进组批准,允许改变原有土地用途。

  不论采取哪种方式进行改革,6月30日前要基本完成改革任务,9月30日前要全面结束改革。

  四、政策措施

  (一)确保粮食主产区有收购政策性粮食承贷主体。为了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粮食主产县 (市、区)至少要有1-3户较大规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上划给中储粮吉林分公司或省储备粮公司。

  (二)妥善安置改制职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缴纳改制前企业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改制后的企业要优先择优聘用原企业职工。没有被聘用的职工要纳入当地再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

  (三)依法处置债权债务。严格坚持 “债随资产走”的原则,企业拖欠银行和社会债务要明确清偿责任。

  (四)落实扶持政策。涉及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工商税收等有关政策,比照2005年我省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执行。

  (五)保障社会稳定。确保不出现因改制引发的群体性上访或社会突发事件,确保企业库存粮食和财产安全,确保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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