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在安排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时,进一步突出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市环保部门与金融机构可以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积极探索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与企业征信能力挂钩的办法。
八、树立全民节约意识,政府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三十三)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
制定年度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市主要新闻媒体要集中时段和版面,加强节能减排宣传,加大节能减排公益广告力度。重点组织好一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的宣传活动,在各类场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节约意识和资源忧患意识。通过举办节能减排专家报告会、科普展览巡展、大篷车“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等活动,宣传有关新技术、新产品并推向市场。充分发挥先进企业、机关、社区的示范带头作用,在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开展争创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活动,在机关、社区、商厦等培育和选择节能典型,树立模范带头单位和个人。同时,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
(三十四)政府机构率先垂范。
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的机关文化。按照把握全局、突出重点、内容明确、先进科学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加强对目标执行过程的监控,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加强节能目标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评。
(三十五)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
采用低成本改造措施,分期分批对各级机关办公楼空调系统实施改造,优化系统运行。规范政府机构用能行为,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住宅小区维修改造的立项审批和设计环节中,严格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改善节能运行管理,推广节能新技术。定期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进行维护、检修、监测、保养及更新置换,及时清除系统故障,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科学核定单车燃油定额,实行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和定期保养。
2008年12月底之前完成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数据采集调查和能源审计在本辖区实施细则,能效公示实施意见。同步推进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建立、推进能耗定额标准与用能系统运行标准的研究,建立节约奖励、超定额加价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国家机关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考核机制,并纳入当地降耗考核目标体系,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量目标及任务落实到各级管理机构及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三十六)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
认真贯彻落实《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实施节能和绿色采购。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的预算。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不按要求采购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九、强化组织领导
(三十七)全面落实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节能减排指标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市把节能减排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各县(区)和重点企业。要强化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定期公布各地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统一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