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余热余压利用工程。在水泥行业推广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建设水泥余热发电装置等。在化工、有色、制糖等行业利用各类工业余热实施热电联产。
3. 电机系统节能工程。重点是提高量大面广的风机、水泵、电动机、压缩机、变压器等通用机电设备系统运行效率,加速高效省能型机电产品的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推广应用双速电机、变频调速、液力耦合器等节能调节方式。开发推广电动机拖动用节能调速变频器、工艺调速性能用交流调速装置、特种调速用交流调速装置。推广新型三相异步通用交流电动机节电控制器,提高电机运行效率。
(二十)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
通过整合资源,培育节能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1. 建立节能减排科技特派专员队伍,为企业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做好服务,开创我市科技工作服务新局面。
2. 构建企业节能减排科技服务网络平台,为企业提供节能减排技术信息、设备信息、工作信息和政策导向,引导企业顺利开展节能减排工作。
3. 加大推广应用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力度,每年财政科技开发经费安排优先支持节能减排绩效突出的项目,经费支持力度应占当年本级财政科技开发经费预算的30%以上。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一)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
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全市12个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结合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对全市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普查,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督促有关企业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认真贯彻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健全统计和监测制度。继续做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工作。建立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电耗、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加强能源统计巡查与数据的审核、评估,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实施数据质量负责制。
(二十三)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超过地方总量控制指标、未达到减排目标责任书要求的县(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节能、环保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要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
(二十四)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定期公布企业能源利用情况,加强对能源消耗的监测预警,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各重点耗能企业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实现技术节能和结构节能新突破。
(二十五)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管理。
抓紧制定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在满足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和连续供电的前提下,优先利用可再生和清洁发电资源,尽量多发水电,优化水火电自动发电控制(AGC)运行策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实行按边际成本实行上网竞价。加快无功电压优化控制系统的建设,降低网损。提高线损分压、分线、分片、分台区管理水平。
(二十六)严格建筑节能管理。
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到2010年,通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强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实现节能2.11万吨标准煤,中心城区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面积要占既有建筑总面积的10%,其他县城区要启动此工作。新建建筑严格按照相关节能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具备条件的新建建筑至少采用一种以上的可再生能源,如不能采用必须写明理由,经审核上报批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不准开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从2007年起,凡是按节能标准设计的建筑,必须在施工现场和销售现场公示有关建筑节能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设节能运行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专项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对违反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