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一是在全市城市范围内实施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试点工作,推广非接触自动控制式、延时自闭、脚踏式、陶瓷磨片密封式等节水型水龙头。淘汰建筑内铸铁螺旋升降式水龙头、铸铁螺旋升降式截止阀。推广使用两档式节水型便器系统,新建住宅使用小于6升的便器,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使用6升的两档式便器;推广非接触式便器控制开关装置。淘汰进水口低于水面的卫生洁具水箱配件、上导向直落式便器水箱配件和冲洗水量大于9升的便器及水箱。推广节水型淋浴设施,集中浴室普及使用冷热水混合淋浴装置,推广使用卡式智能、非接触自动控制、延时自闭、脚踏式等淋浴装置;宾馆、饭店、医院等用水量较大的公共建筑推广采用淋浴器的限流装置。全面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
农业节水。大力开展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作,力争从2007年起每年建成示范节水农业2.5万亩,推动节水农业发展。同时,因地制宜发展雨水集蓄工程和小型蓄、引、提工程,推广管道输水、喷灌、微灌技术,提高灌溉水的利用效率。在非工程措施方面,全面推行计划用水和科学用水,实行定额灌水、按方收费、超用加价制度;鼓励农民建立用水户协会等农业用水合作组织,让农民广泛参与节水灌溉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工业节水。一是大力发展和推广工业重复用水技术。建立和完善工业循环用水系统、串联用水系统和回用水系统,优化企业蒸汽冷凝水回收网络,发展闭式回收系统,鼓励和支持企业外排废(污)水处理后回用,推广外排废(污)水处理后回用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技术;二是优化循环冷却水系统,淘汰冷却效率低、用水量大的冷却池、喷水池等冷却构筑物,推广高效汽化冷却技术;三是推广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技术,发展干式蒸馏、干式汽提、无蒸汽除氧等少用或不用蒸气的技术,优化锅炉给水、工艺用水的制备工艺;鼓励采用逆流再生、清洗回收等技术降低自用水量;四是推广重点节水工艺。造纸工业推广化学浆低卡伯值蒸煮、漂前氧脱木素处理等深度脱木素工艺、粗浆洗涤和筛选过程中的逆流洗涤与压力筛选相结合的封闭式洗筛系统、以二氧化氯为漂剂的无元素氯漂白以及低二氧化氯漂白或全无氯漂白等节水工艺。
生活、建筑业和三产节水。一是普及节水型器具,政府机关、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全面使用节水型器具;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引导居民尽快淘汰现有住宅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发展“节水型住宅”;二是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推广先进检漏技术,提高监测手段,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三是新建建筑物内部推广中水回用设施;四是以地表水为水源的新建和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应推广反冲洗水回用技术。改建供水工程项目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反冲洗技术,改进滤池反冲洗再生机能,2008年前淘汰高强度水定时反冲洗的工艺技术;五是普及公共建筑空调的循环冷却技术,鼓励采用空气冷却技术,推广应用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技术;六是发展绿化节水和生物节水技术,绿化用水应优先使用再生水,发展景观用水循环利用。推广游泳池用水循环利用,发展机动车洗车节水技术,大力发展免冲洗环保公厕设施和其他节水型公厕。
非常规水源利用。一是实施再生水回用,主要考虑城市污水处理厂在局部范围内实行再生水回用;二是矿井水利用,在右江矿务局、德保铜矿等矿区进行矿井水处理利用。
(十五)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引导和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节能减排,将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作为约束性指标,引导和促进矿山企业节约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推进矿山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提高国土资源综合利用率。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制定鼓励政策,重点推进共伴生矿、矿山尾矿、难选冶矿、贫矿的综合回收利用。至2010年,矿产资源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要在2005年的基础上各提高5个百分点。对矿山尾矿中价值高的有用元素进行回收,以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附加值。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和合理利用补偿机制,建立资源节约实绩考核体系。
加快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力争到2010年,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产量突破5亿块标砖,占墙体材料总量的50%以上;所有中心城区全部淘汰实心粘土砖,全市基本实现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简称“禁实”)的目标,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的“禁实”职责、任务和要求,组织实施“禁实”监督检查。对擅自更改设计图文件,继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竣工验收备案。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不得批准新建、扩建粘土砖生产线,要依法取缔未经审批擅自新建粘土砖生产线的砖瓦企业。对国家产业政策出台以前的粘土砖瓦企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控制好采矿许可证的发放,禁止企业扩大生产用地。依法强化砖瓦及砼砌块工艺设备登记备案工作,坚决淘汰砖瓦工业不符合国家规定的18门以下砖瓦轮窑以及无顶轮窑(即开口窑)、立窑、马蹄窑等土窑,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和停止供电。凡被注销和撤销营业执照的粘土砖厂,不得重新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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