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行政机关行政审批否定报备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行政审批行为,严格我市行政审批否定权的行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否定报备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其管理或服务相对人的要求或申请办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予以否定的,经办人或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范的文书报请审批和备案的制度。
第三条 市本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及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办理非许可审批项目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否定报备的事项为《百色市行政机关限时办结的重点项目岗位目录》中确定的重点项目,即办项目除外。
第五条 行政管理或服务相对人要求或申请的事项涉及以下情况之一的,各行政机关作出否定前,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外商投资项目;
(二)境内投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含本数)。
第六条 否定报备应遵循以下程序要求:
(一)属于第四、五条规定的情形,经办人对其管理或服务相对人的要求或申请的事项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予以否定的,应当填写《百色市行政机关行政审批否定报备情况登记表》,如实说明否定理由,逐级报批。
(二)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予以否定的事项属于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报批的流程为:经办人-审核人(科室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
(三)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予以否定的事项属于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逐级上报,报批流程为:经办人-审核人-单位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分管副市长。重大事项由分管副市长提出意见报市长批准。
第七条 否定报备事项的办结时限为相应事项承诺办结时限(市人民政府审批时间不计在内)。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第七条规定的办结期限内,将不予受理或否定的决定书面送达行政管理或服务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