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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百色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实际缴费年限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废止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百色市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实际缴费年限制度的通知
(百政发〔2007〕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证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情况,现将百色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实际缴费年限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1月1日起,百色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实际缴费年限制度,2007年11月1日以后参保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二、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3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5年),女性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5年),方可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实行实际缴费年限制度后,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不需为已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启动金,用人单位按实际参保人数(含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参保时,必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为每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规定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止。

  五、参保后退休的参保人员,未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为其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为止。

  六、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以其缴费基数为基数,按统筹地区个人帐户配置比例划入。

  七、本通知从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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