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职工由参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进入机关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将其个人缴费部分退回个人。
5. 职工由参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进入未参保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继续管理,如退休时按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执行的,应退还其个人缴费部分。
6. 职工由参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进入企业,或者在参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辞职、辞退、离职后,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桂政发〔2006〕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辞职、辞退、离职、出国定居人员,不需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将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回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在职死亡或经法院宣告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申请一次性支取个人缴费部分,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职工因工作调动,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其行政关系一同转移;在统筹范围内调动的,个人缴费部分不用转移;跨统筹范围内调动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转移。
四、进一步加强基金征缴和管理
(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是社会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适用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字〔1999〕20号)等法规制度。
(二)凡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不缴或少缴养老保险费的,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必须一次性足额补缴欠费和利息及滞纳金,方可办理其他各项社会保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