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方可办理离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其退休费由原单位支付,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他们达到上述规定年龄时,再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所(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基本养老金。提前退休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其退休费为基数,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从职工已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基本养老金拨到原单位发放。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包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中的离退休(职)费,离休人员保留的交通费、高龄补贴、抗战结束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享受的津贴。
因病、非因工致残的提前退休人员,按照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每提前1年,基本养老金在国家规定的计发比例基础上减发1%,累计减发最高不超过5%。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下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其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困难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拨付。
(三)不属于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各种补贴、津贴,由原单位解决。
三、进一步理顺养老保险关系,规范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政策
(一)单位性质或隶属关系改变的,自批准改变之月起,按新的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的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政策按桂政发〔2006〕54号文件执行。
(二)职工在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1. 职工由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进入参保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补缴从1996年5月起(1996年5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按本人档案工资为基数计算的个人缴费部分,1996年5月以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2. 已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进入参保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从调入之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原在社会劳动保险所参保缴费的个人账户累计余额,转移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
3. 职工由未参保企业(自由职业者)进入参保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补缴从1996年5月起(1996年5月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以当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个人缴费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