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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
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
(百政发〔2007〕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工作,自1996年5月1日实施以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统筹业务运转正常,基金管理逐步规范,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全面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机构改革的深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进行,统筹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诸如一些单位的性质或隶属关系改变,工资结构变化导致统筹项目改变等。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确保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正常进行,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参保对象,调整统筹项目和比例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是市、县(区)应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编人员和原在编的离休、退休(职)的人员。

  “单位在编人员”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管理证》上的全部人员。

  (二)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包括单位在编人员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离退休(职)费以及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生前3个月基本养老金)。

  “单位在编人员工资”包括:事业单位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国家规定的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2006年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规定的现行津贴与按30%计算的津贴差额。

  “离退休(职)费”包括:以上述工资和国家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计发的离退休(职)费;离休人员保留的交通费、高龄补贴、抗战结束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享受的津贴。

  (三)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市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7%缴纳,职工个人按个人缴费基数的5%(今后要逐步提高,最终达到8%,具体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定)由单位代为扣缴。离退休(职)人员个人部分不缴纳。

  (四)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其单位和个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以上,才能享受基本养老金。

  二、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的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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