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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三)对新建四星、五星级饭店等旅游项目,建设期内市、县(区)各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按规定上缴国家、自治区以外,属市、县(区)行政事业性收入部分,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后,50%由市、县(区)财政补贴给企业。

  (十四)对星级饭店实行与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同等价格;对景区绿化实行与农业用水、用电同等价格。对旅游企业不得实行高于其他一般工业企业的收费标准。

  (十五)对于在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介组织和个人,受益地区或单位可根据贡献大小、按照有关政策给予物质或非物质奖励。对引进资金的引荐人,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十六)鼓励开发和生产旅游商品。鼓励外商企业通过投资、参股等方式,到我市开发旅游商品。开发生产的获省部级、市级认证的旅游定点商品,市人民政府给予企业经营班子一定的奖励。

  (十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

  三、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积极开拓客源市场

  (一)实行“整体联动,行业联合,企业联手”的大旅游宣传促销方式,创新促销手段,提高促销效果。旅游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内外促销活动,积极参加世界性的旅游交易会、博览会,有计划地邀请国际国内旅游组织、旅行商、记者来百色考察采访,宣传百色丰富多彩的旅游产品,积极推进区域旅游合作,实行资源互补、市场共享,互动发展。

  (二)对每年接待海外游客达10000人次的旅行社,各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旅行社组织专列、包机和连锁团或300人以上大团到百色旅游,停留时间达到两晚三天的,给予1万元以上的奖励。奖金从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三)对当年被评定为五星级酒店、4A级以上旅游景区,或获得全国旅游行业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重奖,所获得的奖金50%用于宣传促销,50%用于发展。对当年被评定为四星级酒店、3A级景区或获得自治区旅游行业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全国旅游行业荣誉称号的个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获得自治区旅游行业荣誉称号的个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奖金从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四)在市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报刊上发表反映龙头风景旅游专题新闻、文学作品和在大型节庆、比赛活动中获奖作品,以及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广播、电视新闻片、专题片的作者,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省级的奖励标准为作者所得稿酬的1倍的奖金;国家级的奖励标准为作者所得稿酬的2倍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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