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旅游项目。凡在百色市境内开发建设新的景区景点,开发项目的市政建设配套费属于城镇规划区外的,免予征收,其基础设施配套由开发商自行负责;属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给予减半征收市政建设配套费,减半收取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
(三)经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给予更优惠的扶持政策。
(四)对于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按规定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五)在执行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按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六)对区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市独资或联营新办的旅游企业,各种行政事业收费属地方政府权限管理的,予以免收;不属地方政府权限管理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以减免的,按低限收取。
(七)坚持合理利用和盘活现有国有土地资源,保障旅游产业建设用地供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的旅游产业用地,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和使用手续。
(八)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并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准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等相关收益政府视具体情况将一部分用于旅游项目的配套建设。
(九)把未利用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经有关部门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发展特色旅游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旅游企业,其旅游基础设施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依法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十)创新旅游开发投入机制,采取TOT(移交-运营-移交)等多种融资方式吸收社会资金和境外资金参与旅游开发;允许外商投资旅游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
(十一)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到百色再投资,其投资旅游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十二)鼓励具备条件的旅游企业采取股票上市、项目融资、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融资。在有利于加强自然和人文资源保护的前提下,允许将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进行分离,组建具有特许经营权的经营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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