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修订<天津市住宅及公建再生水供水系统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天津市住宅及公建再生水供水系统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城[2007]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住宅区及公建再生水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保证再生水供水系统的安全、正常使用,依据有关规定,市建委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住宅及公建再生水供水系统建设管理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住宅及公建再生水供水系统建设管理规定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住宅及公建再生水供水系统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区及公建再生水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保证再生水供水系统的安全、正常使用,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新建住宅及公建再生水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再生水供水设施是住宅和公建用地范围内的再生水管网、加压设施和建筑物内管道、计量表具等。
第四条 再生水供水设施必须与新建住宅及公建同步建设。
第五条 凡可以利用再生水的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其供水管网应当与再生水市政管网连接。
第六条 再生水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在项目开工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到再生水供应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住宅和公建用地范围内再生水管网、建筑物内再生水供水设施的设计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
第八条 住宅和公建用地范围内再生水管网、建筑物内再生水供水设施在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再生水供应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