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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天津市住宅及公建再生水供水系统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修订<天津市住宅及公建再生水供水系统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天津市住宅及公建再生水供水系统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城[2007]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住宅区及公建再生水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保证再生水供水系统的安全、正常使用,依据有关规定,市建委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住宅及公建再生水供水系统建设管理规定》。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住宅及公建再生水供水系统建设管理规定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住宅及公建再生水供水系统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区及公建再生水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保证再生水供水系统的安全、正常使用,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新建住宅及公建再生水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再生水供水设施是住宅和公建用地范围内的再生水管网、加压设施和建筑物内管道、计量表具等。

  第四条 再生水供水设施必须与新建住宅及公建同步建设。

  第五条 凡可以利用再生水的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其供水管网应当与再生水市政管网连接。

  第六条 再生水供水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在项目开工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到再生水供应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住宅和公建用地范围内再生水管网、建筑物内再生水供水设施的设计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

  第八条 住宅和公建用地范围内再生水管网、建筑物内再生水供水设施在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再生水供应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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