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二审法院裁定一审法院无管辖权的,一审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于收到退回卷宗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的立案庭。
第十四条 受移送法院为本市法院的,立案庭自收到卷宗材料之日起3日内,予以立案。但受移送法院认为移送不成立,要求指定管辖的除外。
超过3日未予立案的,应当向高级法院立案庭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予以通报。
六、指定管辖案件移转
第十五条 需要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承办法官将卷宗材料送交本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指定管辖案件自送交本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之日起,中止审限计算。
第十七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卷宗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交上级法院立案庭。
超过5个工作日的,应当向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指定管辖案件承办法官应当自案件办结之日起5日内,将卷宗送交本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
超过5日的,应当向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上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卷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卷宗退回报请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
超过5个工作日的,应当向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上级法院立案庭认为报请法院有管辖权的,报请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于收到退回卷宗的当日录入案件信息,恢复审限计算,并将卷宗退回各审判庭。
报请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当日不恢复审限计算,应当向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上级法院立案庭认为报请法院无管辖权的,报请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于收到退回卷宗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法院的立案庭。
第二十二条 受移送法院为本市法院的,立案庭自收到卷宗材料之日起3日内,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