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33日的,承办法官或承办庭室负责人应当向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予以通报。
第四条 各审判庭指派专人负责对上诉案件卷宗及网上移送信息进行检查,合格后与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上诉卷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交二审法院立案庭。
超过5个工作日的,应当向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予以通报。
第六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对二审法院立案庭退回的不合格卷宗进行登记,并对案件承办法官和不合格理由予以通报。
第七条 二审法院立案庭自收到上诉卷宗之日起5日内,应予以立案。
超过5日的,应当向高级法院立案庭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予以通报。
三、二审法院退卷
第八条 二审案件承办法官应当自案件报结之日起5日内,将一审卷宗送交本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
超过5日的,应当向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予以通报。
第九条 二审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自收到一审卷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一审法院。
超过5个工作日的,应当向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予以通报。
四、发回重审案件移转
第十条 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将一审卷宗直接送交一审法院立案庭,一审法院立案庭应当于收到退回卷宗后的次日内立案。
一审法院立案庭次日未予立案的,应当向高级法院立案庭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予以通报。
五、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移转
第十一条 二审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一审卷宗送交一审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二审法院裁定一审法院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于收到退回卷宗的当日录入案件信息,恢复审限计算,并将卷宗退回各审判庭。
一审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当日未恢复审限计算的,应当向高级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说明理由,无正当理由的,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