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第八条 上诉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九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帮助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联系一审承办法官,由一审承办法官审查其是否具有上诉权、是否超过法定上诉期等上诉条件。
第十条 一审承办法官认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起的上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可以代收上诉材料并开具二审诉讼费交费通知,协助办理上诉手续。
第十一条 不能与一审承办法官取得联系的,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可以代收上诉材料,并告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其上诉是否符合上诉条件由一审承办法官确定。
第十二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代收上诉材料的,应当审查上诉状的格式、纸张、书写用笔、签章、份数及委托代理手续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二审交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农业银行交费并持银行票据到法院交费处换票,将换好的票交给一审承办法官或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
第十四条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缓、减、免交二审诉讼费的,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将申请交付一审承办法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案件移转工作的规定
(试行)
一、总的要求
第一条 为规范案件移转用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移转工作。
二、上诉案件移转
第三条 除涉外案件和公告送达的案件外,承办法官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3日内,完成送达上诉状和答辩状、整理装订卷宗、点击上诉信息等相关工作,并送交本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