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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第八条 《诉讼材料收转单》一式3份,交件人1份、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1份、案件承办庭室1份。
  第九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认真核实《诉讼材料收转单》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是否与提交的诉讼材料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复印件相符。核实无误后,交件人和代收人在《诉讼材料收转单》上签字。
  第十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取诉讼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转交院内相关庭室或3个工作日内转交派出法庭及院外办公的庭室。
  情况紧急的,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立即与承办法官联系。
  第十一条 审判庭室内勤核实无误后,在《诉讼材料收转单》收件人处签字。
  第十二条 审判庭室内勤应当将收取的诉讼材料尽快转交给案件的承办法官,具体办法由各院制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上诉材料收转工作的规定
(试行)

  第一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上诉材料收转工作。
  第二条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上诉的,应当携带判决书或裁定书原件。
  第三条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第四条 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法院判令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出上诉;法定代理人或经有上诉权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可以代为提出上诉。
  第五条 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刑事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
  第六条 不服民事或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不服民事或行政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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