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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案件查询工作的规定
(试行)

  第一条 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直系亲属或辩护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受害人及直系亲属,可以请求法院查询本案的有关信息。
  第二条 要求查询案件有关信息的,应当出示身份证、律师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三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向查询人核实被查询案件的案号、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可以告知被查询案件的审理进程。
  第五条 查询时,案件尚未分配的,可告知其通过12368查询。
  第六条 与案件无关人员要求查询案件信息或以准备起诉等为由要求查询有关案件或当事人信息的,一律不予查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诉讼材料收转工作的规定
(试行)

  第一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诉讼材料收转工作。
  第二条 要求代收代转起诉或立案材料的,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不予接收,告知其到立案庭提交。
  第三条 要求代收代转信访、廉政举报等材料的,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告知其提交信访部门或者投递到廉政举报信箱。
  第四条 要求代收代转诉讼材料的,应当出示身份证、律师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五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可以收转以下诉讼材料:证据材料、代理意见书、答辩状、补充意见书、反诉状、上诉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案件受理费票据、执行线索等其他与案件审理有关的诉讼材料。
  第六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告知交件人,其只负责诉讼材料的接收和转交,但收转的诉讼材料是否超过法定期间或者指定期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由承办法官或合议庭确定。
  第七条 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应当告知交件人认真阅读并填写《诉讼材料收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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