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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
审判事务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引导工作的规定(试行)》等八项工作规范已于2009年5月26日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次会议(总第237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与高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联系。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诉讼引导工作的规定
(试行)

  第一条 审判事务办公室负责诉讼引导工作,设导诉台和导诉员。
  第二条 导诉员应当着装整齐、清洁、规范,接待当事人和接听电话时使用文明用语。
  第三条 起诉或申请执行的,告知其到立案庭。
  第四条 当事人找不到法庭的,告知其法庭位置及路线。
  第五条 当事人找不到承办法官或案件尚未确定承办法官的,告知其承办庭室内勤电话。
  第六条 当事人找不到执行法官的,告知其执行庭内勤电话。
  第七条 当事人反映案件审判不公或投诉法官审判作风、廉政等问题的,告知其向信访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问题,并告知其联系电话。
  第八条 当事人咨询法律或诉讼问题的,导诉员不负责解答,可告知其向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咨询。
  第九条 当事人询问院长或庭长接待日的,可提供安排接待日部门的联系电话。
  第十条 当事人要求查询案件档案的,可提供档案部门电话,查询时间和需要何种手续由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解答。
  第十一条 要求复印有关材料的,导诉员应当在复印前说明高级法院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经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领导批准,可免收复印费。
  第十二条 对情绪激动的人员,导诉员应当注意稳定其情绪,并及时向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领导报告;紧急情况的,可直接通知法警队和相关庭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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