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访人超过规定时限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2.复查请求无原处理机关出具的处理意见书,复核请求无原复查机关出具的复查意见书和无原处理机关出具的处理意见书;
3.信访人在原处理(复查)意见书上已签字同意的;
4.越级向州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查请求的;
5.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6.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复查、复核原则
(一)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原则;
(二)坚持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处理问题原则;
(四)坚持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原则。
四、复查复核委员会职责
(一)对委员会办公室呈报的需要复查、复核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作出终局性结论。
(二)终局性结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三)对跨地区、跨部门,有重大疑难或明显疑问的信访事项,委员会可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有权查阅原办理单位涉及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的各类档案、资料及帐目,有权要求原办理单位予以配合。
(四)对阻挠或以虚假材料糊弄调查组的行为,委员会有权进行通报和对主要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五)此项工作将纳入信访工作年度考评。对推诿扯皮、顶着不办或者办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委员会将提请州人民政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对信访人因不服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县(市)人民政府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信访事项进行审核,符合受理范围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明确告之。
(二)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复查、复核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及申请复查、复核的理由拟订该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牵头单位及协办单位,报请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三)委员会办公室将领导的审批意见登记后,送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并办理材料移交手续。
(四)牵头单位接到任务后,必须按照《
信访条例》规定的复查、复核时限,开展具体的复查、复核工作。工作结束后形成信访复查或复核报告连同调查材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办公室先进行初审,然后呈请委员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