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凉府办函〔2008〕29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经州政府同意,现将《凉山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凉山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试行)
一、复查、复核的责任主体
(一)按照《
信访条例》第
三十四、
三十五条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信访局《对
信访条例34、
35条“上一级行政机关”含义及
信访条例实用问题的解释》(国法函〔2005〕253号)有关规定,复查、复核权限在州人民政府的,其受理的主体是州人民政府。
(二)州人民政府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授权委员会代州人民政府行使复查、复核权。
(三)由州政府副州长任委员会主任;州政府副秘书长、州政府办公室主任,州信访局局长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信访局内,由州信访局信访科长兼任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州政府法制办、州监察局、州司法局为常务委员单位。
(四)为方便工作,刻制两枚专用印章,即“凉山州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专用章和“凉山州人民政府信访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专用章。此印章启用后,由委员会办公室保管,并严格印章保管、签用手续。
二、复查、复核的受理范围
(一)对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信访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程序和请求符合复查规定的,进入复查程序。对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程序和请求符合复核规定的,进入复核程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