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标准:
1、民办学校采取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2、民办学校采取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的,在责令限期改正内仍未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处以3万元罚款。
3、受过处罚的民办学校,第二年仍采取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处以5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招生。
第四十七条 生源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民办学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其收取的生源组织费,予以没收,并可按其所收费用的1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细化标准:
1、生源学校向民办学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收取的生源组织费予以没收。
2、生源学校向民办学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在责令限期改正期内未改正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其所收费用处以1倍的罚款。
3、受过处罚的生源学校第二年仍向民办学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收取的生源组织费予以没收,并按其所收费用处以3倍以下的罚款。
4、受过处罚的生源学校屡禁不止向民办学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收取的生源组织费予以没收,并按其所收费用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组织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过程中,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可按其所收费用的1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细化标准:
1、民办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过程中收取费用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可按其所收费用处以1倍的罚款。
2、民办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过程中收取费用,没有按照责令将所收费用退还学生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按其所收费用处以3倍以下的罚款。
3、民办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过程中收取费用,拒不将所收费用退还学生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按其所收费用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民办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跨学年预收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其停止招生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
细化标准:
1、受到罚款处罚民办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仍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跨学年预收费用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招生。
2、民办学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跨学年预收费用,并屡教不改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自行编写教材,应成立编审组织,应由学科专家担任主编。各类教材或辅导资料均应保证质量。对于质量低劣的教材或辅导资料,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学校予以调整或停止使用,直至销毁。
细化标准:
1、民办学校自行编写的各类教材或辅导资料难以保证质量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予以调整。
2、民办学校自行编写的各类教材或辅导资料质量低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停止使用,予以销毁。
五、教师队伍类
(一)
教师资格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