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民族大学学生公寓热水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桂价费〔2007〕239号)
广西民族大学:
你校报来《关于申请学生公寓直供热水费的请示》(桂民大报〔2007〕19号)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大中专院校学生宿舍住宿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51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校学生公寓楼热水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校四坡1-13栋、五坡1-7栋、预科楼、大丰楼等学生公寓楼直供热水费收费标准为100元/生.学年,热水定量供应数为3.333吨/生.学年。学生实际使用热水量超过定量数的部分,由学生按30元/立方的收费标准刷卡交费。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认真落实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