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新增高职专业培养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桂价费〔2007〕245号)
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你院《关于申报新增专业培养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桂工商院〔2007〕66号)悉。鉴于你院今年新增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等8个高职专业已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经教育部审批和备案的2007年度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新增高职高专专业的通知》(桂教高教〔2007〕42号)批准同意,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新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9〕32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你院新增高职专业培养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核定你院新增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等8个高职专业培养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认真落实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