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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问题的复函
(桂价费函〔2007〕172号)


宜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如何划分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建筑类别的请示》(宜价报〔2007〕3号)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问题的复函》(桂价房字〔1999〕050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正式制定全区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房字〔2000〕12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问题。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不能以城市街道路段来划分收费,而应严格按照桂价房字〔1999〕050号文件规定的建筑类别的范围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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