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格〔2007〕52号)
广西电网公司,各市、县物价局:
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中的落后产能,促进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对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区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附表所列属淘汰类的72家高耗能企业生产用电电价,在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广西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06〕190号)规定的工业电价水平基础上,从2006年10月1日用电量起,每千瓦时提高0.10元;从2007年1月1日用电量起,每千瓦时再提高0.05元,即提价标准每千瓦时由0.10元调整到0.15元。
二、对利用县级电网小水电自发自供生产的高耗能企业,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差别电价。
三、执行对企业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的自备电厂外,执行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缴纳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规定,企业自备电厂与电网相连的,应向接网的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具体办法另行通知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