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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北京市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认定的原则和目录(第二期)》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科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5日)废止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北京市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认定的原则和目录(第二期)》的通知
(京科法发[1998]456号 1998年12月2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8]47号文件规定精神,现发布《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北京市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认定的原则和目录(第二期)》,请认真遵照执行。我委1988年发布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试验区颁发的新技术及其产品认定的原则和细目(第一期)》(京科[1988]法字第275号)同时废止。
  我委今后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的动态及本市的具体情况不定期发布《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原则和目录》。

  附1: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一、 为促进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京政发(1998)47号文件及国家科技部(原国家科委)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的新技术企业。
  三、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市人民政府管理新技术企业核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四、 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1. 微电子与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2. 新医药、生物技术及其产品
  3. 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4. 光电子与光点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5. 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6. 环境保护与环境生态技术及其产品
  7. 地区、空间、海洋技术及其产品
  8. 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9. 与上述八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首都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各项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目录,由市科委根据国家科技部(原国家科委)制定的目录和国内外高新技术发展方向以及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定期公布。
  五、 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兴办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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