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科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5日)废止北京市科委关于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高发[2001]3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技术部《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文件和《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00]120号)的文件精神,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2001年7月2日
附件: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文件和《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00]120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航空航天技术
(六)现代农业技术
(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