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市直接监管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应当自纠纷发生之日起10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当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情况紧急的,应先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国资委报告,报告后应及时按本办法规定备案。
市直接监管企业的控股子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市直接监管企业备案,其控股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由市直接监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直接监管企业应在每半年度的第一个月将上半年或下半年企业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含子企业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汇总情况报市国资委。
第十六条 市直接监管企业报市国资委备案的重大法律纠纷文件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七条 市直接监管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的重大法律纠纷备案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情况、涉及金额、主要纠纷事实过程、争议焦点等(如已涉诉,还应提供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名称、案由及相关法律文书等);
(二)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效果;
(三)企业掌握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五)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报市国资委备案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束后,市直接监管企业应在15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结案报告,报告应包括案件发生原因和处理过程、应该汲取的经验教训以及据此制定的改进措施、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内容。如聘请律师事务所的,还应包括对其工作的评价。
第十八条 市直接监管企业应定期对本系统内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对其发生原因、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据此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处理法律纠纷的能力。
第四章 案件协调
第十九条 市直接监管企业及其出资的国有控股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在依法自主处理的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报请市国资委予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