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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含企业法律顾问,下同)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和减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企业负责人应重视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提出的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和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章 案件处理

  第八条 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总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法律事务的企业负责人牵头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第九条 企业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以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为主,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含专利、商标等其他法律中介机构,下同)处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选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管理,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律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根据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拟聘请律师事务所的专业特长、过往业绩、业务能力、收费标准和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核比较,择优选聘。

  企业应与选聘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内容完备严谨的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一条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聘请律师事务所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应配合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同时应对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准确掌控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的进程。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根据所选聘律师事务所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过程和结果对其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统一建立企业选聘律师事务所的数据库,供企业在选聘律师事务所时参考。

  根据各企业对其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工作的评价,市国资委对数据库中律师事务所的业绩、能力和信用等实行动态数据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时需聘请专利、商标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备案制度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和市直接监管企业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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