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出资人和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和《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1号令)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
(一)涉及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
(二)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由外国(含境外)仲裁机构受理的;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五)严重影响大中型企业经营、发展或社会和职工稳定的;
(六)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对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后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指导企业做好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自主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六条 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提倡当事人通过协商,依法妥善解决,必要时市国资委可以进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