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5日)停止执行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227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关于
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从事生产、批发、零售农业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1994年5月1日起一律改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初级产品,仍按市局京税一(94)44号文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财税字(94)004号文第二条第6款“批发、零售的种子……农机”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是指商业企业批发或零售上述产品,不包括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