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
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依法规范行政审批。定期对我市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同时认真规范审批程序和收费行为。国家对审批事项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已有明确规定的,各级、各部门在具体执行时不得随意扩大审批范围、增加审批条件和程序、延长审批时限。
(二)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建立联接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行政审批网络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并公开审批状态和结果,提高审批效率,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实施电子监察,建立全市行政审批公开透明、高效运行的机制。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增强服务功能,为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便民、公益服务。
(三)创新审批方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只设立一个审批窗口,实行“一站式”审批。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行“两集中、两到位”集中审批方式,即在不增加单位科室及人员编制的前提下,部门审批职能向一个科室集中、审批科室整建制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同时确保部门授权到位、审批人员服务到位。
(四)完善行政审批责任制。建立完善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内部审批职责权限、管理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办理行政审批,不得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或者要求相对人购买指定的产品、提供的服务、订阅报刊,或者非法要求其交纳保证金、抵押金、强制参加保险等。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制度建设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严格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计划制度、征求意见制度、法制审查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和公开发布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积极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健全完善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废止制度,每隔2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效益。除规范性文件以外,其他以政府、政府办公室或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可能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权益的所有文件(包括一般性文件、会议纪要等),以及对外签订重大合同或处理有关涉法案件,都要经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