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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实施意见


  五、加强失业管理和失业调控

  (十五)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市(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为劳动者免费发放省统一印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建立专门台帐,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相应扶持政策。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15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退工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失业人员可以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

  (十六)建立和完善社会失业率定期发布制度。各地要充分认识社会失业率调查、统计、发布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社会失业率调查、统计、发布工作作为我市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与统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定期交流和通报工作情况,依法开展统计调查;要制定调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不断完善人力资源信息动态更新、维护机制,实现对城乡各类人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信息的规范、准确采集,全面掌握区域内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就业、失业状况。

  (十七)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各级政府要通过确定预警指标体系,建立失业信息调查系统,对失业预警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及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可能出现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和调控,保持就业稳定。

  六、强化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八)完善劳动预备培训制度。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12个月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要加大扶困助学力度,帮助其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十九)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各地应建立就业见习制度,提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见习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间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生活费,并提供人身意外伤害综合商业保险。见习期满后自主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给3000元和两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商贸服务型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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