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2009年3月――5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及省创建工作要求,制定我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行动计划。
(二)组织实施(2009年5月――2010年12月)。进一步制定完善城乡统一的创业扶持政策;强化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开展面向城乡所有劳动者多形式、多层次的免费创业培训;切实加强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力度,统筹解决创业者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保护创业成果运行稳定。
(三)自查评估(2010年12月――2011年2月)。对全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创建工作评估报告。
(四)整改验收(2011年2月――2011年12月)。对照标准认真整改,通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对创建工作的考核验收。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创业扶持政策体系
1.放宽市场准入。鼓励本地各类创业主体在全市范围内创办各类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成立各类经济组织。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向自主创业对象开放。营造各类创业者创业权利平等、创业条件公平、创业过程公开、创业成果保护的全民创业大环境。
2.降低创业门槛。对于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其出资方式、出资额不受限制,由投资者自主确定。对于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制企业的,其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一人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超过规定最低限额的,首次出资额只要达到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剩余部分可以自公司成立日起2年内缴足,一人公司必须一次性缴足。实行名称登记注册即时办理制度,对列入我市鼓励发展的行业申办冠以“泰州市”名称的企业,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的限制。建立企业预备期登记制度,对于工商登记时非主要条件欠缺,但在1年内能够予以完善的筹办企业,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
3.实施积极的税费减免、财政补贴政策。符合相关条件的城乡各类自主创业人员,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个体工商户扩大生产规模,对于变更改制为企业法人的,按新企业注册性质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对于返乡创办企业的人员,从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