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根据“审批系统”应用要求,市级各部门必须授权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本部门窗口行使相应的行政审批权限。经在线“审批系统”受理的行政审批项目,除经批准外,一律按照承诺时限办理,由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负责审批办结。
第十四条 可实施网上审批的项目,根据行政相对人的情况,实行两种方式审批办理,行政相对人可在网上在线申请办理,也可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 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收到行政相对人网上提交的行政审批项目网上申请后,应对申报项目即时审批办理。经审查不符合有关办理条件的,通过“审批系统”填写不予审批理由和有关意见,并即时反馈行政相对人。
因市级各部门或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无故拖延或不作为等原因,导致各类行政审批项目不能有效通过“审批系统”进行网上办理的,由市政府便民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各部门限期整改,逾期不纠正或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局依照相关规定对部门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在使用“审批系统”开展行政审批业务办理过程中,凡涉及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规审批、逾期未办、越权、渎职、不作为等违规、违纪的,依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自行政相对人通过“审批系统”网上申请、部门受理之时起,市级各部门在法定期限或办理承诺期限内未予办理和提出审批意见的,由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督办部门负责督办,并责成行政审批项目主管部门限期办结,因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原因逾期未办的,由市监察局追究各部门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失职责任。
第十八条 各部门负责“审批系统”业务的工作人员不能掌握和使用“审批系统”进行办公的,由各部门安排进行离岗培训;培训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各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九条 市监察局有权通过“审批系统”联机查询和跟踪监督各项行政审批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批、办理、落实等情况,并对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办理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