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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纠正和防止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等意见的通知

  (一)全面排查,集中清欠。自2004年起,用3年时间全面清理建设领域已经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各级要在前段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摸准、摸透。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逐个企业、逐个工程项目调查核实,分门别类建立详细拖欠台帐。要继续做好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确保情况准确,避免遗漏。要进一步加大清欠力度,2004年累计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比例要达到拖欠总额的60%,2005年要达到90%,2006年全部完成。对财政投资工程拖欠的工程款,各级政府要从每年用于建设的财政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清偿;对于政府部门和单位自筹资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部门和单位应负全责筹集资金偿还,同级政府负责监督解决,必要时,停缓建一批自筹资金项目,集中资金用于清理拖欠工程款。对电力、电信、水利、公路等专业工程,相应主管部门要责成有关单位根据投资渠道制订相应的还款计划,并认真落实。对非国有投资工程形成的拖欠,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清欠工作顺利完成。房地产开发商和其他社会投资单位要积极清理拖欠的工程款,短期内不能还清的,要立即与被拖欠单位签订还款协议,并多渠道筹集资金直至变卖资产,分期分批予以偿还。
  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在全市总的清欠计划框架内,及时研究确定清欠进度安排,并落实到每一个具体单位。要在对所有欠款单位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明确定出分期、分批还款的单位,提出每个单位的还款时限和额度,责成欠款单位与被欠款单位据此签订还款协议。各级要根据签订的还款协议,加大督促落实力度,强化制约措施。同时,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对拖欠数额大、时间长的重点案件,要列入跟踪督查对象,安排专人负责督办。对一些存在困难的欠款单位,积极帮助寻求妥善解决渠道。
  (二)实施建设过程动态监管。计划、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及时制止擅自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等行为,加强对工程款拨付、结算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业主或投资人按合同进度拨付工程款的情况,防止出现新的拖欠。对抽逃建设项目准备资金形成拖欠、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要立即下达停工令。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确权手续时,必须提交有工程施工企业出具的工程款按约拨付到位证明,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提交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建设单位递交工程结算报告。建设单位应自接到决算书之日起40天内完成审查,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有争议的,依法提请调解、申请仲裁或起诉。如建设单位以此拖欠工程款,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管部门不予办理确权登记。
  对不按规定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以工资纠纷为借口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从严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厉查处违法分包和非法挂靠行为,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企业及工程信息。要将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款和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对查处的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予以不良行为记录,并视情节给予限期禁止招标投标、年检时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市外企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一律清理出我市建筑市场。
  三、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妥善处理拖欠工资纠纷
  (一)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投诉举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属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按照精简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及时化解矛盾冲突,避免事态扩大;属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分包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引发突发事件的,要依法责成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垫付的工资额以未支付的工程款或分包款为限。
  (二)完善法律救助服务。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有关部门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要给予救助支持,依法维护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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