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企业资质管理和信用审查。进一步完善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有效控制建筑企业数量,遏制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严格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切实加强资质管理,避免资金不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市场。金融系统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贷款用途的监控,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审查,将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列为信用不良单位,减少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
(四)实行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及时向建筑业企业足额支付工程款。对超规模、超标准建设,抽逃挪用建设资金,恶意拖延工程结算、克扣工程款,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等行为,计划、建设、监察等部门要对项目法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提出警告,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追究其责任。属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建设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属房地产开发等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房产、工商等部门要给予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停业整顿、吊销资质或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应处理。
(五)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逐步建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支付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等制度。自2005年7月1日起,新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全部实行上述制度;其他新开项目必须实行分包工程款支付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制度;业主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六)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体系。一是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在3年清理拖欠工程款期间,建设单位在办理招标手续或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工程所在地财政专户,一旦发生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首先用工资保证金偿付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与施工企业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协议。二是严格劳动用工制度。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建筑劳务用工市场,为供需双方提供必要的劳务交易场所。同时,切实加强劳务培训,提高劳务工人技术素质和法律意识。建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劳动用工制度。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要使用有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并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确需直接使用农民工的必须由项目经理与农民工分别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如项目经理发生变动,要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备案。建筑劳务企业录用农民工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合同一经签订,双方要严格履行。凡使用农民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在2004年5月底前完成合同补签工作。建筑企业不得与各类无资质劳务队伍的组织者签订工程合同或劳务分包协议。农民工工资无特殊原因不得由他人代领。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三是建立工资发放备案制度。逐步将现行不定期支付建筑劳务人员工资的方式改为按月支付,工作时间不足一月的,按实际工作时间一次性足额支付。建筑业企业要在工资发放日起5日内将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具体内容为劳务人员工资项目、发放标准、发放总额。农民工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四是实行建筑业企业负责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要坚持“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任何用工单位不得以结算纠纷、工程款或分包款被拖欠、未审计、未结算等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其法定代表人对工资支付负总责,工程项目经理为直接责任人。分包企业是分包工程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方,其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责任人。五是严格工程(劳务)量价结算制度。建筑业企业要加强农民工工资档案管理,凡涉及农民工工的帐目必须清楚,并有原始记录、农民工认可资料等。建筑业企业及其工程项目经理部必须及时与农民工进行工程(劳务)量价结算,并由项目经理签字认可,不得无故拖延。对出现的损坏物品、浪费材料及质量安全和工期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的原则处理,不得恶意克扣农民工工资。发生争议的,应及时委托监理或造价咨询机构核定;发生劳动纠纷的,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实施仲裁或起诉至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建筑业企业调整项目班子要及时对有关帐目予以审核确认。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欠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