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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措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2005年底结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要合并纳入就业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就业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户储存。

  第十七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适当补助,并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各级就业经办机构按照集中管理、分工负责、相互监督的原则,建立严格规范的资金审批使用程序,严格财经纪律。

第六章 资金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要以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要明确并公开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要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就业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就业和再就业补助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报告再就业人数、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再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资金管理责任监督和追究机制。要不断完善资金管理责任,要建立事前论证、事中跟踪、事后问效机制。对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认真核实,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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