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小额担保贷款呆帐损失补助资金。对银行开办符合小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发生的呆帐损失,由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在15日内将财政应承担的资金拨至经办银行。
7、小企业贷款手续费。由开办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经办银行,向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申请,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申核后,由财政部门在15日内将资金拨至经办银行。
8、岗位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必须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按月发放工资。季度终了后,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对上季度已垫付的岗位补贴。同时必须附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上季月工资发放表复印件,经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15日内将资金拨至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劳动保障部门在15日内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9、特定政策补助。由企业向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予以补助。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就业工作需要和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及时申报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预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
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每季终了的下一个月的十五日前,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财政部门和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的财务报表和有关分析材料。在每年年度终了,要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核算、清理和对帐工作,并按要求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补助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就业再就业资金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
第十五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需要,据实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就业补助”款级科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可转入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失业保险基金,将失业保险基金及时转入就业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