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而给予的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50%给予补助,但最低不少于200元/人。
十、特定政策补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为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解决其并轨遗留问题,各级财政可通过特定政策补助给予必要支持。一是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给予适当补助,二是在做好与相关再就业政策合理衔接,不影响再就业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特定政策补助暂定执行到2007年底。
十一、劳动力市场建设。各级财政要安排资金,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当地就业再就业资金统筹解决。
第十二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能擅自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拨付程序:
1、职业介绍补贴。由具有资质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按经其介绍实际就业再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交职业介绍补贴申请,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15日内将资金拨至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劳动保障部门在15日内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2、 职业培训补贴。由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按其培训补贴人数和经培训以后实际再就业率(职业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率达60%;创业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率达50%以上的),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相关培训就业证明及有关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15日内将资金拨至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劳动保障部门在15日内直接划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