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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企业(单位)提前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批准截止期暂定执行到2008年底。

  四、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

  失业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担保基金由就业再就业资金承担,也可用部分国有资产作担保资金。

  五、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是指对经办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

  业务的金融机构和获得贷款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基准贷款利率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相应财政贴息,展期不贴息。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享受全额中央财政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享受50%的贴息(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其他人员利息由本人负担;经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获得贷款,可享受100万元额度以内的50%财政贴息(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经认定的再就业基地和非正规就业组织享受100万元额度以内全额财政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负担25%,地方财政负担75%)。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支行另行制定。

  六、小额担保贷款呆帐损失补助资金。对银行开办符合小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呆帐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七、小企业贷款手续费。对开办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的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八、岗位补贴。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各类企业后勤服务岗位和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为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200元,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支付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的工资总额不得低于当地(市、县)最低工资标准。

  2、青年见习岗位补贴。对使用大中专毕业见习生的单位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市、县)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具体数额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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