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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财社〔2006〕31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江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江西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再就业资金,是指通过预算内外等各种资金渠道筹集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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