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2006-2008年闽台农业合作示范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
(闽发改农业〔2006〕626号)
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闽台农业合作步伐,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海峡两岸(福建)农业合作试验区建设,我委将于近期组织编制《2006~2008年闽台农业合作示范项目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请你们抓紧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列入《建设方案》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1、项目区相对集中连片。已引进的台资农业企业超过3家(含3家),能充分发挥规模集聚效应。
2、项目区产业特色明显。已引进的台资农业企业属于当地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产品竞争能力较强,市场发展前景较好。
3、项目辐射带动作用强。项目的建设应有利于台湾优良品种、先进技术用经营模式的引进、吸收和消化,有利于促进当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4、闽台农业合作基础好。项目县已经出台(或正在筹划)有关闽台农业合作的规划性文件。
5、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地方财政能够安排50万元以上配套资金;当地政府能加强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切实抓好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财务管理;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按期建成。
二、申报材料
1、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条件、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计划、工程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效益分析评价等);
2、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的项目申请报告;
3、项目所在县出台的闽台农业合作规划性文件;
4、项目区所有台资企业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等);
5、县级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函等。
三、其它要求
1、单个项目总投资控制在300万元左右,省预算内基建投资按比例给予一定补助。
2、项目建设内容以水利、道路、通电等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主,结合开展台湾优良品种的选育、扩繁和推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