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珠建建〔2007〕1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使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迈进全省先进行列,现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一)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须按规定设置管理机构和配备规定数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否则视为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应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否则不得施工。
二、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确保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安全
(一)起重设备管理。
1、施工起重设备(塔吊、施工电梯、井字架等)必须严格实行登记制度,建立技术资料档案,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领取《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手册》后,方可在我市建筑工地使用。
2、施工起重设备必须选择具有安装、拆除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安装、顶升、拆卸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同时,施工起重设备的安装、拆卸前必须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3、起重设备使用前,必须经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才能使用。
4、起重设备使用过程中,必须按规定配备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同时应建立一机一档,做好转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