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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平安卡”管理中心应将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建筑工人基本信息存档,并报送广东省“平安卡”信息中心,制作“平安卡”。施工单位必须在考核合格后十五天内领取平安卡并发放给建筑工人。

  第九条 “平安卡”只限建筑工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转借、涂改,发生丢失或损坏不能使用的,可向“平安卡”管理中心申请补领,工本费由持卡人支付。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对持卡人,进行免费年度继续教育。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配备“平安卡”使用所需的设备及管理人员。

  开工后应及时将“平安卡”使用信息上传广东省“平安卡”信息中心(网址:WWW.PINGANKA.COM)。

  第十一条 “平安卡”管理中心应通过广东省“平安卡”信息中心,掌握全市“平安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施工单位也可通过该信息中心查询、掌握有关管理信息。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发包合同中明确实施“平安卡”管理的条款。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卡”管理负总责;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平安卡”管理的实施负责。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 “平安卡”管理负总责,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平安卡”管理。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企业在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的同时,应将建筑工人的工资发放和技能培训等纳入“平安卡”管理,拓展“平安卡”的管理内涵。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将实行“平安卡”管理纳入安全监理工作范畴,及时检查人员在位情况、建筑工人“平安卡”申领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实施“平安卡”管理。

  第十六条 建筑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应随身携带“平安卡”,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筑工人可凭“平安卡”查阅本人工作记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施工单位和“平安卡”管理中心应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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