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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办法(试行)
(珠建建〔2007〕109号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建筑工人安全生产技能,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珠海市区域内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

  第三条 建筑工人“平安卡”(简称“平安卡”),是指建筑工人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由广东省建筑业协会统一制作、发放,全省通用的智能IC卡。

  “平安卡”记录建筑工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信息、职业技能考核信息以及其他管理所需的重要信息。

  第四条 市建设局对全市“平安卡”实施综合管理。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对本辖区“平安卡”实施监督管理。

  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挂设珠海市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平安卡”管理中心),负责全市 “平安卡” 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建立“平安卡”管理制度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相结合的机制,由珠海市建筑安全协会成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 按照“五个统一”(即统一柜台受理、统一投保费率、统一赔付标准、统一合同条款、统一办理理赔)的方式,在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安监站窗口统一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章 领卡及使用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聘用持有“平安卡”的建筑工人,未持有“平安卡”的,施工单位必须将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和教育培训计划,先报送“平安卡”管理中心,由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对其实施免费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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