㈤埋设于混凝土楼板找平层和墙体中的热水管,应采用铜管、不锈钢管、塑料热水管或塑料与金属复合热水管;地下燃气管道与其它管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要求;给水管、燃气管等有压力的管道应按规定做压力试验,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者不得隐蔽验收。
㈥认真贯彻“珠建建[2005]95号”文《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 15-30-2002的通知》,确保外门窗的抗风压性能、水密性能、气密性能符合广东省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 15-30-2002的要求。
㈦加强建筑玻璃安全使用的管理,对临空阳台栏杆、飘窗、低窗台的安全玻璃及防护措施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严格按照审图机构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㈧加强对我市边坡支挡结构勘察设计和施工管理,严格执行“珠府建[2003]291号”文《关于加强我市边坡及支挡结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要求。
㈨加强道路工程施工管理,认真解决路基处理效果不符合要求问题,路基稳定层搅拌不均匀问题,沥青混凝土用料、搅拌时间和搅拌温度控制不规范问题,混凝土路面缩缝胀缝留设不规范问题。
㈩工程检测中的不符合项应分析原因、查明不符合项的发生范围,落实责任并处理到位,不得留下隐患。
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组织设计和施工创优工作,每年应重点扶持一批创优工程项目;在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工期、费用及工程投资上给予扶持;在工程立项、概算、招投标各环节予以重点支持。
五、工程建设提倡优质优价,获得国家、省和市级质量奖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宜对相应单位给予经济奖励并在合同中应予明确:
㈠获得国家和省级优秀勘察设计奖的,奖励勘察设计单位的金额分别为勘察设计费的20%和15%,获得市级一等奖的奖励勘察设计费的15%,二、三等奖的奖励勘察设计费的10%。
㈡获得国家、省和市级施工质量样板工程的,奖励施工单位的金额分别为施工造价的4%、2%和1%;奖励监理单位的金额分别为施工监理费的20%、15%和10%。
六、对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获得国家、省和市级质量奖项的单位,在工程招投标及资格预审过程中享受下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