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对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实行加分、扣分制,作为企业诚信评估的依据。具体的记分标准详见《珠海市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记录记分标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记分标准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十一条 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招标办、散装办、城建档案馆,以及各区(含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建设管理机构应对在履行职责或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诚信行为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施工、监理企业在珠海承接的项目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由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诚信行为信息在珠海建设信息网站上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登录网站查询,发现企业有不良行为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将企业诚信行为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时,应同时将诚信行为认定书送达企业。企业认为本企业诚信行为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变更或撤销申请在处理期间,不影响企业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维持、变更、撤销记录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并根据所作出的决定确定是否对该项记录进行修改。
第三章 诚信等级评估
第十四条 企业诚信行为信息按年度进行计分,即从当年1月1日起至当前时刻的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综合评估情况。年末记分清零,下一年度重新记分。
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年度诚信排行榜。以企业全年度诚信记录综合得分高低编制企业年度诚信排行榜,并分别评估企业的诚信资信等级。
当年没有在建项目,并且没有发现不良行为的企业,不参与该年度的诚信记录和评估。
第十六条 企业诚信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合格和不合格等五级,AAA级为最高等级。
第十七条 年度诚信排行榜分别在前1-5名、6-15名和16-25名的施工企业,分别评为该年度珠海市“AAA级建筑施工诚信企业”、“AA级建筑施工诚信企业”和“A级建筑施工诚信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诚信等级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年度诚信排行榜在后十名的施工企业评为该年度诚信不合格建筑施工企业,其他施工企业评为诚信合格企业。
第十八条 年度诚信排行榜分别在前1-3名、4-6名和7-10名的监理企业,分别评为该年度珠海市“AAA级建设监理诚信企业”、“AA级建设监理诚信企业”“A级建设监理诚信企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诚信等级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年度诚信排行榜在后三名的监理企业评为该年度诚信不合格建设监理企业,其他监理企业评为诚信合格企业。
第十九条 当年企业不良行为信息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入选AAA、AA或A级诚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