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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珠建建〔2007〕1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体系,加强对施工、监理企业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诚信行为信息采集、记录、评估和使用等诚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

  珠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招投标办、散装节能办、城建档案馆,以及各区(含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配合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有关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监理企业在珠海市范围内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记录。

  第五条 珠海市对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实行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章 诚信行为信息采集记录

  第六条 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良好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受到区级(含)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

  (二)工程获得市级(含)以上样板工程或工地等奖项;

  (三)企业在珠海承接的项目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良好资信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不良行为包括下列内容:

  (一)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二)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三)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九条 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的不良行为应该经过下列法律文书之一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或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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